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民办)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各级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提出的“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和“精准资助”工作目标,认真做好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现将《河南省高中阶段教育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豫教资(2016)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开展学生资助工作的密切联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学生资助工作的协调与一致性。
1.《河南省高中阶段教育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豫教资(2016)23号〕是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基本依据和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实施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的要求,从2016年春季学期全国资助系统中职、普高、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子系统全面启动正式投入使用,2016年春季学期的报表和结算以该系统作为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要在2016年春季学期资助系统中全面贯彻落实。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类型共分三类13种情况,困难程度按照特别困难、困难、比较困难三类区分。在认定工作中要把握好困难原因和困难程度的关系,即困难程度在三种困难原因分类上有联系但不是绝对的对应关系,三类困难原因在三种困难程度上都有可能。在认定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准确把握。
3.在资助工作中要按照困难程度依次优先考虑,不能出现倒挂现象。要确保学生在困难程度和助学金发放的一致性,原则上助学金最高标准要覆盖全部特别困难学生。
4.凡认定为家庭困难学生并且在学籍库中纳入国家资助系统中的学生,必须要在资助系统中对学生的困难原因和困难程度逐一进行标识。建档立卡户家庭学生要标识为特别困难,同时要特别注意建档立卡户家庭学生认定的准确性并且要及时更新。资助学生的标识要按学期实行动态管理,实时更新。
5.对家庭经济困难原因三种类型中的前两种和其它原因造成的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时,除要求填报申请表外,必须要有相关部门发放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认定时审验原件,复印件和申请表学校存档。
2016年5月6日
河南省高中阶段教育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提出的“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和“精准资助”工作目标,认真做好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国家各项资助政策顺利实施,根据我省现行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等学段相关资助政策,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各类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小学、初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综合高中、完全中学、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以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儿园。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各类学校具有正式学籍,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有困难的在校生。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首先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组织认定,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园)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认定困难等级与条件
第五条对贫困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基本情况分为三个类型。
(一)第一种类型为以下几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残疾学生;
3.孤儿或福利机构监护的学生;
4.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5.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6.五保户;
7.患艾滋病学生。
(二)第二种类型为以下几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1.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和兄弟姐妹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2.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
3.家庭子女中有两名及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4.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5.监护缺失处于困境。
(三)第三种类型的认定: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各地区根据上级的有关要求参照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总体划定困难比例,在比例内确定困难学生,并向农村学校和贫困地区倾斜。经民政、扶贫等部门认定为贫困户的,要无遗漏地全部划分到三种类型中。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一次。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报所在学校审核。
(二)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学校按各学段资助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0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信誉承诺
申请人或其监护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详见附件2)。
(四)资格认定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实施。
2.认定内容
A.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B.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C.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如肯定则留存复印件)。
3.认定方式
A.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B.以个别谈话、相关人员调查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C.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五)动态管理
学校对认定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对于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或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真实等情况,学校要及时审核,对该学生最近一次确认的类型进行再确认,并对学生认定结果作相应变更处理。
第七条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认真进行评审,确定本学年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学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学校申报的初步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学校意见后调整和更正。
第九条各学校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填写《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3),并将最终结果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主要使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各学校要及时进行维护,各学校和各级资助机构均要使用该系统数据开展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学校要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前做好各项认定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各类学校和各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对学生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
3、《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